为进一步加强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促进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现就申报2014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生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对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增强办学实力的重要意义,结合学校生源状况、专业设置、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要,合理申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计划。
二、各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与东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合作办学行为,认真审核合作办学协议,在充分考虑双方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本地中等职业学校2014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专业及计划规模,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安排申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计划。未经省教育厅审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私自开展与东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联合招生工作。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2014年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计划须先期征得东部联办学校及所属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审定。报送材料包括附件及合作办学协议各一份,报送时间截至2014年5月15日。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规定,不得与东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或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分支机构(分校、教学点)签订联办协议;不得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举办或设立校外教学点或分校。
联 系 人:惠均芳 联系电话:029-8866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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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