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订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我省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编制下达部门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学生资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八)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执行国家关于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基础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本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创新性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上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十二)负责指导全省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国家出国留学、来华留学、汉语国际推广、中外合作办学、因公出国(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指导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管理。
(十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协调指导高校、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后勤保障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十七)负责机关公务员队伍和直属单位及厅属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宣传统战和安全稳定等工作。